(一)客户保单信息
客户李女士, 2018年12月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胡某同时购买了两份保险产品,在A公司购买的是一份寿险产品;在B公司购买的是健康保险产品。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客户在整理保单时发现,A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栏没有标注自己的既往住院史,B保险合同标注的很清楚。刘女士认为销售人员胡某存在故意阻碍客户如实告知的销售误导行为,并担心日后自己出险时A保险公司以自己故意不如实告知而拒赔,因此,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代理人销售误导,诉求全额退费。经调查,代理人胡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为保护客户权益,保险公司同意客户诉求。
(一)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件中刘女士虽然已告知销售人员自己的既往住院史,但在签署投保资料时,仍需要对投保资料重要信息进行核对,如:职业、工作单位、年收入及健康告知等信息,避免引起日后不必要的争端。
(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案件中销售人员胡某存在未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的投保资料,导致客户的既往病史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引起后续纠纷,损害客户及公司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诚信乃立足之本,合规销售铸品牌。为了价值的可持续健康增长,在利益诱惑面前更要牢牢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始终坚守合规经营,杜绝违规销售行为,切勿急功近利,踩踏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