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将公共卫生间洗手池设置为扫码收费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旅游法和价格法的角度,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公共卫生间及洗手池属于基本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景区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另外,景区若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对自建设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仍需符合价格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明码标价”。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景区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则需要按照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置收费项目,即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应当公示政府审批文件,履行听证程序等。因此,景区收费需符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考虑合理性及保障基本服务的原则,否则涉嫌违法。
其次,游客作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第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六条提到,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等。以上条款均体现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
景区将公共卫生间洗手池设置为扫码收费,游客别无选择只能无奈接受,这事实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变相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该收费软件的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为国内70多个景区提供扫码用水平台服务,对于这类景区收费服务平台,法律上有无监管和规范要求?
景区收费服务平台并非在法律监管之外。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此类收费服务平台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三十八条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收费平台在明知景区的收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应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服务的景区收费项目还应符合明码标价等价格规范要求,价格监管部门依法对景区收费行为包括通过平台实施的收费进行监管并有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查处。
收费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不得协助景区实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若因平台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若游客对类似景区收费行为存在异议,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反映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