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司机,今后大家在运输完有毒有害液体等危险货物后,要按照规定洗罐、蒸罐,不得违规打开车辆人孔(人眼观看的孔)。”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近日联合当地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与32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签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倡议书》,并面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司机开展专项普法。
为节省成本
司机在路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一辆白色槽罐车停在我家附近的马路边上,车身周围散发着浓烈的刺鼻气味,你们快来看看怎么回事。”2024年5月31日,常熟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举报。执法人员迅速抵达现场,举报人告诉执法人员:“20分钟前看到一名男子往路边倾倒不明液体,我问他是不是在做违法的事,要举报他。他立马上车准备逃走,我就记下了他的车牌号。”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确实有刺激性的气味散逸,不排除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所散发出的气味。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车牌号,锁定涉事车辆归属于江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运输司机鲍某驾驶槽罐车运输苯乙烯至常熟市某危险化学品使用公司并卸货完成后,计划当天前往另一个仓储公司装运石脑油。出于节约时间与节省成本的考虑,鲍某未按照规定进行洗罐或蒸罐,而是将车辆停靠在常福公路路边,直接剪开槽罐顶部人孔的铅封并打开人孔,将槽罐内残留的苯乙烯气体散逸至外环境。同时,将清洗手部的污水倾倒在路边。
2024年9月29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涉事物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于今年1月7日将该案线索移送检察院。
科学评估定损
联合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
苯乙烯是一种有机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生产塑料、橡胶和树脂等行业,吸入后会刺激呼吸道,高浓度将导致头晕、恶心,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害。
鲍某私自打开人孔,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散逸,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后果。要确定生态环境损失价值,必须明确苯乙烯是否持续挥发这一基础性事实。
据了解,苯乙烯属于高挥发性气体,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全面固定证据难度较大。因此,常熟生态环境局与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多次沟通,调取相应点位道路监控录像,确认涉案槽罐车顶部人孔在被村民发现后继续行驶的26公里行程中均处于开启状态。
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进行修复?为此,常熟生态环境局联合专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废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综合苯乙烯违法排放量、废气处理成本、调整系数进行计算,最终确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4084元。
随后,常熟生态环境局联合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启动磋商程序,邀请鉴定评估专家等参加磋商见证会,促成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目前,该赔偿金已被用于常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修复基地的替代性修复工程,包括生态林地清理、扩绿提质等8个项目。
从个案到行业共治
重点整治危运行业相关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该案中驾驶员鲍某在运输完成危险货物后未经蒸罐、洗罐程序就打开人孔,并在气孔打开的状态下持续行驶26公里,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常熟市交通运输局管辖?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后,双方认为鲍某的行为违法且持续行驶26公里的行为在常熟市范围内,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有管辖权。常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运输司机鲍某违法排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此案反映出的问题,今年2月—4月,常熟生态环境局与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危运行业“大体检”,重点整治危运行业中违法实施排空作业、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罐式车辆超介质运输等乱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以案促改过程中,常熟推动32家危运企业签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倡议书》,承诺规范开展车罐清洗工作,同时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告知环保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清洁记录工作制度,形成闭环管理。同时,常熟生态环境局还联合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会签《关于建立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管理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等机制,打通“监管—执法—修复”全链条,为危运行业安全筑牢防线。